试题与答案

方尺主要是对道岔()进行检查。 A.道岔基本轨始端 B.道岔部件长度 C.岔枕位置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方尺主要是对道岔()进行检查。

A.道岔基本轨始端

B.道岔部件长度

C.岔枕位置

D.尖轨尖端对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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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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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多项选择题

下列项目中,投资企业应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有( )。

A.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

B.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

C.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D.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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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项选择题

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殊说明外,都已经按照相应会计处理计算了所得税。正保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正保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3月28日完成。正保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9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9年4月30日。
1.2009年3月1日,正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
(1) 2008年1月1日,正保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正保公司支付341万元。
2008年1月6日,正保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假设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中,销售新商品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回收旧商品按照购进商品处理。
(2) 2008年10月15日,正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2008年10月15日,正保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正保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贷款。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为了简化处理,假设税法规定该种情况收入的确认时间同会计相同。
(3) 2008年10月,正保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当年11月底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正保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M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M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此项诉讼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正保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万元。2009年2月18日,正保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明确其败诉并需赔付M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正保公司对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并于当天如数支付了赔款。假设税法对该项赔偿损失允许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4) 2008年12月1日,正保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贷款,正保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 80
(5) 2008年12月1日,正保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正保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正保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正保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6) 2008年12月1日,正保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正保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正保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该事项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正保公司对该事项尚未计算确认过 (递延)所得税。
正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2.2009年,正保公司发生的事项如下:
(1) 2009年3月8日,董事会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已出租一幢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08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市场售价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09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市场售价为2500万元。
(2) 2009年1月20,因企业管理不善引起意外火灾一场,造成公司一生产车间某设备被烧毁。根据会计记录,被毁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与税法相同),自2006年12月投入使用,按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规定为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10%(与税法相同),未计提减值准备。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给予70万元的赔款,其余损失(不考虑被毁设备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由企业自负。假设税法对该项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因对资料1事项(5)进行差错更正,使正保公司2008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数增加( )万元。

A.500

B.350

C.475

D.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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