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题型:问答题

题目: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答案:

参考答案:该调解协议因未经李一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解析:对于第四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 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之间都有共同权利义务,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才能发生对所有共同诉讼人的效力。虽然张四、张五已经与李二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张六当时未参加,事后又不承认,等于否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所以该调解协议无效,法院不能据此协议签发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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