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答案:

参考答案: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因为它赋予相对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资格和许可。本案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依据市政府的通告而吊销乙、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解析:人民政府向屠宰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它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即屠宰生猪的资格许可,具体来说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既然这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没有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本案乙、丙、丁未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在正常情况下有权吊销共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是,由于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不得依据该违法行为吊销乙、丙、丁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由此可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吊销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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