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向林某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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