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6、21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追究相关当事方的刑事责任。但何谓“抽逃出资”,《公司法》和《刑法》均未予明示。但要构成抽逃出资,以下几点条件是必须满足的:(1)主体是公司的股东;(2)主观上,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3)客观上,该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出资,通常是暗中偷偷进行的。本题中,丁主观上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其借款行为并不是暗中偷偷进行的,且北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丁的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因此丁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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