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二:刘先生与何女士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嫁而尽心力照顾刘先生与何女士。200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给何女士,存款留给刘霞。
根据案例二回答第79-82题:
关于刘飞牺牲后政府所送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抚恤金应该归妻子王清所有
B.抚恤金应该归未成年人刘霞所有
C.抚恤金应该归刘飞父母所有
D.抚恤金应该由王清与刘飞父母平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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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错解析:考查要点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