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问题情境是指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努力_____,而又是_______的学习情境。

题型:填空题

题目:

问题情境是指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努力_____,而又是_______的学习情境。

答案:

参考答案:克服 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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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某别墅室内精装修工程,客厅平面尺寸为9m×12m,吊顶为轻钢龙骨石膏板;装饰设计未注明吊顶起拱高度、主龙骨和吊杆固定点的安装间距。在施工中,对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采用加强网防止开裂;饰面板(砖)采用湿作业法施工。

工程完工后,依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B 50325-2001)进行了验收。

本工程防止开裂的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最小不应小于()mm。

A.50

B.100

C.150

D.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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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面小题。(18分)
曹景宗,字子震,新野人也。父欣之,为宋将,位至征虏 * * 、徐州刺史。景宗幼善骑射,好畋猎。未弱冠,欣之于新野遣出州,以匹马将数人,于中路卒逢蛮贼数百围之。景宗带百余箭,乃驰骑四射,每箭杀一蛮,蛮遂散走,因是以胆勇知名。颇爱史书,每读《穰苴》、《乐毅传》,辄放卷叹息曰:“丈夫当如是!”辟西曹不就。宋元徽中,随父出京师,迁尚书左民郎。寻以父忧去职,还乡里。服阕,领天水太守。
建元初,蛮寇群动,景宗东西讨击,多所擒破。齐鄱阳王锵为雍州,复以为征虏中兵参军,带冯翊太守督岘南诸军事,除屯骑校尉。少与州里张道门厚善。道门,齐车骑 * * 敬儿少子也,为武陵太守。敬儿诛,道门于郡伏法,亲属故吏莫敢收,景宗自襄阳遣人船到武陵,收其尸骸,迎还殡葬,乡里以此义之。
五年,魏拓跋英寇钟离,围徐州刺史昌义之。高祖诏景宗督众军援义之,豫州刺史韦睿亦预焉,而受景宗节度。诏景宗顿道人洲,待众军齐集俱进。景宗固启,求先据邵阳洲尾,高祖不听。景宗欲专其功,乃违诏而进,值暴风卒起,颇有淹溺,复还守先顿。高祖闻之,曰:“此所以破贼也。景宗不进,盖天意乎!若孤军独往,城不时立,必见狼狈。今得待众军同进,始大捷矣。”及韦睿至,与景宗进顿邵阳洲,立垒去魏城百余步。魏连战不能却,杀伤者十二三,自是魏军不敢逼。
景宗为人自恃尚胜,每作书,字有不解,不以问人,皆以意造焉。虽公卿无所推揖惟韦睿年长且州里胜流特相敬重同宴御筵亦曲躬谦逊高祖以此嘉之。性躁动,不能沈默,出行常欲褰车帷幔,左右辄谏以位望隆重,人所具瞻,不宜然。为人嗜酒好乐。高祖数宴见功臣,共道故旧,景宗醉后谬忘,或误称下官,高祖故纵之,以为笑乐。
七年,迁侍中、中卫 * * 、江州刺史。赴任卒于道,时年五十二。
——节选自(《梁书·曹景宗列传》
小题1: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A.迁尚书左民郎迁:升任
B.乡里以此义之义:认为有义气
C.魏拓跋英寇钟离寇:侵犯、攻打
D.豫州刺史韦睿亦预焉预:干预
小题2: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A.因是以胆勇知名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
B.以匹马将数人斧斤以时入山林
C.人所具瞻,不宜然若予者,将无往而不得死所矣
D.杀伤者十二三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
小题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与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有一次曹景宗受父亲派遣出州远行,只带了少数几个人。半路被几百个蛮人层层包围。曹景宗驰马四射,一箭杀一蛮人,蛮人被吓得四处逃散,从此,曹景宗因胆勇过人而知名。B.曹景宗少年时和州里张道门是好友,后来,张道门在武陵被斩却无人替他收尸。曹景宗知道后,从襄阳派人到武陵,为其收尸殡葬,乡里人因此赞他讲义气。
C.建元五年,在一次抗魏行动中,为取得最后的胜利,曹景宗不惜抗命,联合韦睿渡江进驻邵阳洲,与魏军连续作战,终于击退了敌人。
D.曹景宗嗜好饮酒。高祖曾多次设宴接见功臣,在席上,景宗常在醉酒后胡言乱语,有时讲错下属官吏的名字。高祖故意任他讲下去,不以为过。
小题4:用“/”给文中划波浪线的部分断句。(3分)
虽公卿无所推揖惟韦睿年长且州里胜流特相敬重同宴御筵亦曲躬谦逊高祖以此嘉之
小题5:把文中画线的句子译成现代汉语。(6分)
(1)寻以父忧去职,还乡里。
                                                              
(2)此所以破贼也。景宗不进,盖天意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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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查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查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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