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题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比如继父母扶养年幼的继子女学习和生活,继子女扶养年老的继父母。因此,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形成过扶养关系,比如,子女因母亲改嫁而与继父一起生活,如果子女此时已经自立,那么,他(她)与继父母之间便无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继父即使年老,但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事实上并不需要他(她)帮助,那么二者之间也没有扶养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B项错误。  吴某去世时,胡某是吴某的配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胡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C项正确。  吴某是丁的生父,丁享有对吴某遗产的继承权,乙与吴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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