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严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国营化工厂工作,因为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很快成为技术骨干。工作两年后,某中外合资企业招聘,严某去应聘,受到该企业的欣赏,于是严某以工资待遇低、污染严重、有害健康为由,要求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化工厂不同意,竭力挽留。一周后,严某与某中外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到化工厂上班,致使化工厂遭受重大损失,双方发生纠纷。化工厂对本案如依法提起诉讼,则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化工厂以严某为被告起诉,列某中外合资企业为第三人
B.化工厂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被告起诉,列严某为第三人
C.化工厂以严某与某中外合资企业共同侵权为由起诉,将严某与某中外合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D.化工厂只能选择以其中一方为被告起诉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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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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