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开业。2009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从境内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0万元;发生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
(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50万元、关联企业管理费10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53.52万元。其专: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灾区捐赠现金49.5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2008年属于两免三减半政策执行第四年,2007年所得税税率15%,本年预缴所得税18.4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以万元为单位):
计算2009年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
参考答案: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原适用低税率15%政策,同时,享受2免3减半,根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8%税率,2009年执行20%税率,同时,2免3减半政策执行完毕为止。所以,本期税率为20%减半为10%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426.98×20%×50%=42.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