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 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 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戌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 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 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 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本题中,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已经审结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但于2002年 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所以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乙公司货款。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其中60万元[180-(320-200)]属于破产债权,其余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优先清偿部分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本题中,甲公司于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又于2001年6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以机器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120万元(320-200),该部分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未受清偿的部分60万元(180-120)属于破产债权。 (3) 对甲公司私分财产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人破产财产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破产企业有此违法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人破产财产分配,所以对甲公司私分财产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该财产,追回的财产,并人破产财产分配。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破产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本题中,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所以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 ①资产变现价值扣除已作担保物的财产: 1800-160-320=1320(万元) ②应由开办人补足的注册资本: 300-120=180(万元) ③清算组追回甲公司分公司私分的财产90万元。 破产财产额=1320+180+90=1590(万元) (6)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为80万元 ①甲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1590-40-80-220=1250(万元) ②清偿率: 1250/3125=40% ③丁公司的破产债权为200万元,可分配的财产为: 200×4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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