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1996年2月6日,××市副食品公司与××县商业公司订立一份牛肉排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题型:问答题

题目:

1996年2月6日,××市副食品公司与××县商业公司订立一份牛肉排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优质牛排肉5吨,每吨1.2万元,合同总金额为6万元。同时,依双方约定,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22日,××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被背书人是××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作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试分析:

服装厂对该汇票是否符合善意取得之要求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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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A,B解析::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银行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若缺少,则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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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       ②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③用武力解放台湾、完成统一 ④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创造双赢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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