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向邻居乙借款5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于1年后还款。半年后,甲称自己生意失败,要求宽

题型:问答题

题目:

甲向邻居乙借款5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于1年后还款。半年后,甲称自己生意失败,要求宽限1年,乙未表态,但在1年期限届满后并未立即催讨。期限届满后半年,乙向甲催讨,甲称乙已经同意自己延期,乙否认,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以及相应罚息。审理中查明,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乙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但甲否认,故拒绝支付利息和相应罚息。
问:(1)甲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2)甲是否应当支付罚息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的展期以及利息的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成立民间借款的合同关系,其中甲为借款人,承担依据合同到期返还借款本金的和约定的利息的义务。
(1)《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条上未记载利息,乙主张有利息却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应认定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依法认定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逾期的罚息性质上是一种违约金。本问首先要解决的是借款合同有否延期的问题以确定甲有否逾期。《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的协议变更,变更的内容是还款期限。有效的协议变更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法规定为借款人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乙某未表态的行为不能视为默许,因为从中无法看出乙的意思表示。至于乙到期后的催讨,是乙的权利,其可以任意选择催讨的时间,因此即便乙到期后没有催讨也不是默认展期的依据。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此处的逾期利息相当于违约金。因此,本案中甲应当向乙偿还借款本金以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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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多项选择题

下列对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A.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B.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C.换出资产为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D.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E.换出资产为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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