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1998年5月间,沈涛等7名被告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1998年5月间,沈涛等7名被告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并以高比例融资、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为诱饵,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利用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以类似上述手法,沈涛伙同他人先后在甘肃省的兰州、敦煌及新疆、贵州等地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诱骗股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2007年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公权力下的行政制裁

B.沈涛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该种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种最为严厉的一种

C.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应予纠正的,因为已经时效免责

D.由于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交易市场,对沈涛等人的处理不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及其免责和归责原则。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依照题意,沈涛等人所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B项表述正确。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很明显,题干表述的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制裁,A项是错误的,不能人选。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犯罪经过特定期限后不再追诉,按照该案的犯罪之刑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C项是不正确的。我国 {刑法》第192条规定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的处罚。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之时,按照实现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责任。对于沈涛等人在证券市场上诱骗股民,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先作了明确规定,故对沈涛等人进行论罪科刑并不违反责任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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