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是乙修理厂的员工,经常将修理中替换下的配件带回家,并利用业余时间拼装了一台汽车。后甲以低廉的价格将该汽车转让给自己的朋友丙。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丁受伤,支付医药费若干。
下面关于丁的医药费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单独承担
B.丙单独承担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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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E解析:氯霉素不良反应包括①最严重的毒性反应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②灰婴综合征;③二重感染(鹅口疮、治疗性休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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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回答下面问题材料一 “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帝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悉免课役。” ——摘自《唐六典尚书户部》材料二 “凡百设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至制入。户无主客,以间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住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欲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度,申报出入旧市。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即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摘自《旧唐书》卷一一八材料三 “总括一州县之赋税,量地计丁……一岁之役,官为幕敛,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颠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与官……盖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剧,而事亦易集。立法颇为单便。” ——摘自《明史食货志》材料四:“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丁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君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也。”——摘自《清史稿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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