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题型:判断题

题目:

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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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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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事故简介] 2002年5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某饮食服务公司宿舍楼在拆除过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经过] 临沂市某道路拓宽拆迁工作中,拟拆除一幢宿舍楼。该工程由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与该区桃园村农民郭、李二人订立了房屋拆除合同。之后,郭、李二人又将此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了郯城县周庄村的农民周某,周即雇用本县民工进行拆除。由于不懂建筑结构和相关施工技术,也无拆除资质,故不会编制方案和拆除前的交底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不按程序施工。当电焊工正在切断建筑物钢筋时,另一部分农民已在将宿舍楼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由于切断钢筋与拉紧钢丝绳作业配合不当,在切断钢筋的同时,继续拉紧的钢丝绳导致墙体失稳倒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拆除工程无施工方案,现场无统一指挥,致使工人对操作程序不清、配合不当,在人员尚未疏散时便开始拉紧钢丝绳,且电焊切割人员仍在切割钢筋,当钢筋切断时,楼房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由于拆除工程的承包人属无资质承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查资质,因此带来一系列隐患,承包后,又无相应管理办法,以包代管严重失控。 [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2.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现场直接指挥拆除工程负责人农民工周某,本人由于不懂拆除工程施工技术,也无相应资质,预先无方案指导,也未向拆除农工民进行交底,盲目施工导致楼房倒塌,死亡4人,重伤2人,负有直接责任。 3.本次事故的发包单位是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该拆迁办公室对房屋拆除工作无明确管理措施,任农民工再次转包,完全成为一种买卖的商业行为,失去了对人的安全的保护,违反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该拆迁办公室的上级单位应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的预防措施] 本次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房屋拆除工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办法并加以贯彻实施,因此,任意将工程发包,未纳入法制管理,而带来施工管理的混乱。所以,临沂市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建筑法》,制定相关规定,杜绝违反规定随意发包拆除工程。 [专家点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改造,房屋拆除工作也相应增多,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了解拆除工程技术复杂性及危险性,致使施工中连连发生事故。为此,国家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具备安全保证条件。《建筑法》自1998年3月起实行,然而至今并没引起该事故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足够重视,仍然违法发包,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必须引起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我们常说要提高法制观念,但不能只是作为一句空话。一个地区如果置《建筑法》规定于不顾,连连发生违法施工,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必然反映,这不只是哪一个单位或哪一个私人包工队问题,而是地区的有关领导的问题。 1.建筑施工的特点有哪些 2.拆除工程的安全措施中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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