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为20个月。在工程开工之前,总承包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工作均匀速进行,如图4—1所示。该计划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当工程进行到第7个月末时,进度检查绘出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4—2所示。
E工作和F工作于第10个月末完成以后,业主决定对K工作进行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图纸于第13个月末完成。
工程进行到第12个月末时,进度检查时发现:
(1)H工作刚刚开始;
(2)J工作仅完成了1个月的工作量;
(3)J工作和G工作刚刚完成。
问题
由于J、G工作完成后,K工作的施工图纸未到,K工作无法在第12个月末开始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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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解析: 《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又规定了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