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关于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关于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B.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C.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各方,认为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D.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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