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如何把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这一条款?问题内容:《征管法》

题型:问答题

题目:

如何把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这一条款?

问题内容:《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这一条款,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两个困难: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何谓正常理由,没有列举?三是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答案:

参考答案:

1、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界定,可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各种核定税额的方式作为参照,通过比较予以判断。在税务机关坐车认定其计税偏低的情形下,纳税人又不能对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可以按《征管法》35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征管法》中没有将判断标准的数字形式予以量化,这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果没有《征管法》第63条所列情节的证据,不能将其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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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某市一家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照相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0000元,同时收取售后保修费用30000元。
(2)销售跑步机6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3200元:每售出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400元。
(3)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260000元。
(4)购进电视机30台,不含税单价1600元/台,货款已付;购进电磁炉8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台,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计算该商场10月份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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