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继父甲长期虐待其女乙,将乙折磨得皮包骨头,精神恍惚。一日甲又无故殴打乙,乙有所反抗。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继父甲长期虐待其女乙,将乙折磨得皮包骨头,精神恍惚。一日甲又无故殴打乙,乙有所反抗。甲拿起一根筷子向乙眼睛刺去,当场使乙一只眼睛失明,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只构成虐待罪

B.致人重伤是虐待罪加重情节

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 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甲已经构成虐待罪,关键在于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单独定罪。此处应当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为虐待间接导致重伤或死亡。因而应当单独定故意伤害罪。故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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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项选择题

1991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8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为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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