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已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75.9万元。2006年4月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有以下问题:
(1) 企业以在册职工10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由福利费开支工资的医务室工作人员30人,不包括临时工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月人均800元。
(2) 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万元,挂账未作处理。
(3) 技术转让净收入60万元,未记收入。
(4) 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0(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8‰)。
(8) 固定资产折旧73.4万元为企业提取的折旧50万元(与税法口径一致)和一次性列支的当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税控收款机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12月通过认证)。
(5) 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未调整营业外支出。
(6) 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7)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已在所得额前扣除。
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 计算该企业工资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2) 计算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3) 计算企业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调增所得额;
(4) 计算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应调增所得额;
(5) 计算企业坏账准备应调增所得额;
(6) 计算企业折旧应调增所得额;
(7) 计算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8) 计算企业其他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9) 计算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 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临时工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因此,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20×800×12/10000=19.2(万元)
(2)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9.2×(2%+14%+1.5%)=3.36(万元)
(3) 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应计缴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1+17%)×17%=11.6(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80-11.6=68.4(万元)
(4) 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0=30(万元)。
(5)“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00×5‰=0.5(万元),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0.3万元。
(6) 折旧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3.4万元
购买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7) 应补缴增值税额=11.6-23.4÷(1+17%)×17%=8.2(万元)
(8) 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既不计入收入,又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不得在所得额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2=3(万元)
(9)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30+19.2+3.36+68.4+30+0.3+23.4+3
=377.66(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377.663×3%-75.9=48.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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