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按投资比例各应分得3万元收益。甲另欠丁某5万元个人债务并已到期,丁某得知甲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星星食品厂当年盈利,遂要求甲以其在该食品厂的财产清偿债务,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B.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C.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D.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销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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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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