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北京某法院委托上海某法院进行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上海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做法错误的是:( )。
A.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B.在执行中发现应当变更被执行人,依法裁定变更
C.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诉讼中止的情形,裁定中止执行
D.执行中,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需要变更,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进行了变更,并及时告知了北京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委托执行
[详解] 《民诉意见》第261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可见,上海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A的做法是错误的;
《执行规定》第121条规定:“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可见,B的做法是错误的;
《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可见,C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诉意见》第262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可见,D的做法是正确的。本题的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