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其中丁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戊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丁的房产仅值20万元。戊任职期间,未经股东会同意,代理长城公司从外地采购6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远见公司。后来由于经营不善,东方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
A.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方公司进行重整
B.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C.可以直接变卖东方公司的设备
D.可以申请冻结东方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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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