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某国学习期间,李军经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省城的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第问题。

关于李军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B.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进行第一审

C.本案中李军所犯三个犯罪行为应当分案由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判

D.李军案由于案情复杂,第一审管辖权冲突,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进行第一审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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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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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不定项选择

对于本案中郑某用铁棒打死高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与高甲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铁棒与高甲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在斗殴中将高甲打死,对其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对郑某应以最后造成的结果即高甲的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B.郑某与高甲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郑某并未存心想杀死高甲,这从事后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也可以确实,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杀人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C.郑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但结果是导致高甲死亡

D.郑某对高甲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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