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应选。《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应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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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多项选择题

在公交车上乘客向某描述自己西门子手机(价值800元)一部和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被盗,这时发现顾某在车上神色紧张、焦虑,并欲寻机下车,乘客向某发现此种情况便悄声告诉了司机,公交车司机牛某机智地将车直接拐弯进了检察院院内。针对本案,以下错误的是:( )。

A.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之规定,检察院工作人员让司机将车开走,让其到公安局去,这时顾某伺机想逃跑,被几名乘客控制住

B.牛某随将车开到公安局院内,一名警察告诉司机快下车写一份书面报案材料才可受理

C.顾某在车内扬言:“你们要是再抓着我,等老子出来宰了你们”,乘客和牛某均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办案人员表示同意

D.乘客向某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下车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钱包掉进了自己皮夹克内夹层,当时误以为被盗窃,实际只丢了手机一只(顾某确实偷了乘客向某的手机),遂告诉办案人员这种情况,办案人虽认为他是诬告,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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