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某食品公司诉某商场拖欠货款30万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某食品公司诉某商场拖欠货款30万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商场已经无力偿还欠款,同时发现某国营商店欠商场到期货款10万元。于是法院根据商场的申请向该国营商店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商店收到通知书后的第五天,书面向法院提出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C.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强制执行
D.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商店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到65条对于此类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可知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场的申请向商店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知,只要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口头异议还是书面异议,法院对异议都不得进行审查,并不得强制执行,据此很多考生会认为B选项正确,但是法律中对于异议的范围又作出了限定。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本案中的商店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根据规定并不构成对于执行的异议,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商店并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不适用该法第63条的规定, B选项不正确,AC选项也不正确。
该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据此,商店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果也不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法院就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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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在发展的基础上继承

②践行孝道的方式要顺应时代的变迁

③传统文化是现代文明发展的源头

④“孝道”的内涵具有相对稳定性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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