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滨海市青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与东江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5月25日至30日之间,由青龙山水泥有限公司向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用425号水泥1000吨,每吨500元;由青龙山有限公司负责运输,交付地点为华隆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江市联华大厦工地;交货后1个月内华隆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500000元;如果一方违约,要给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同年5月24日开始,青龙山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运输中断,直到6月15号该地运输才恢复正常。青龙山有限公司6月18日将水泥交付的同时,并告知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交付的理由是洪水暴发。华隆有限公司表示接受水泥,但要求青龙山有限公司缴纳违约金,并承担因其没有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问:(1)青龙山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50000元违约金
(2)青龙山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华隆有限公司的损失10000元
(3)如果因为青龙山有限公司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洪水暴发,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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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