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3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王某在冲洗车辆时,从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3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王某在冲洗车辆时,从4米多的高处坠落受伤。2004年7月,王某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遂审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指令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因工受伤。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没有通知王某参加,于2005年1月做出复议决定认定王某与县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规定,撤销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复议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王某与被申请复议的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而作为复议机关的县人民政府却没有通知他参加,违反了复议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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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选择题

《史记·商鞅列传》记载: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叔座知其贤,未及进。会座病,魏惠王亲往问病,曰:“公叔病有如不可讳,将奈社稷何?” 公叔曰:“座之中庶子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本段材料属于

A.历史结论

B.历史评价

C.历史叙述

D.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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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向冉要香烟,冉某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

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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