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 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市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 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 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解析:
  本案例的法律根据是《公司法》第74~83、92、 131、136条等规定。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公司法》第 97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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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践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活动

②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认识事物的规律

③人有主观能动性,可以突破现实条件的制约去认识事物

④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A.①④

B.②④

C.①②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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