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刘军、陈平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2000年 3月6日,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陈平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刘军查证,陈平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陈平之所以安排其子人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陈平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B.滚租赁合同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C.本案中陈平之子居住该楼房不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D.刘、陈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00年3月6日效力终止
答案:
被转码了,请点击底部 “查看原文 ” 或访问 https://www.tikuol.com/2018/0413/e369b7532745b6241989ee82b61f1e24.html
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