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要求:(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_并说明理由(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答案:

参考答案:(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这里,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本题作为A公司出资的总值800万美元中的机器设备,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因此,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不合法的。(4)①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A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②维斯特公司总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本题维斯特公司是在第一期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其起算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需要履行以下的程序: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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