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个体工商户张山因购货急需,由其同乡好友马乃作一般保证人,向另一个体工商户王如林借款5

题型:问答题

题目:

个体工商户张山因购货急需,由其同乡好友马乃作一般保证人,向另一个体工商户王如林借款5万元,在借款合同上马乃以一般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来,张山因经营不善,为逃债举家出走,下落不明。一年后债务到期,张山没有偿还债务。于是王如林直接向马乃索债。马乃以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王如林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张山的财产强制执行前,自己没有义务清偿为由,拒绝王如林的请求。王如林诉至法院,要求马乃履行保证义务,清偿张山所欠债务。
试分析:
(1)张、马、王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2)这种关系是否变化,适用法律有否变化
(3)马乃应否清偿张山所欠债务,理由和根据何在

答案:

参考答案:(1)甲与乙的买卖应认定无效。甲是17周岁的高中生,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其行为无效。本案中买卖的标的额较大,与甲的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甲的法定的代理人又是明确表示反对的,所以,甲与乙的买卖行为无效。
(2)甲母不能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甲、乙之间的买卖无效,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其转卖手表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而丙是通过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从无处分权人乙处取得手表,且丙在受让该手表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并不知道乙对手表无处分权。所以,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丙依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3)乙应支付给甲0.8万元。甲与乙之间的买卖无效,依法应双方返还,甲应返还给乙13万元的价款;乙已经将手表转卖给丙,不能返还原物,但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得的13.8万元为不当得利,原应如数返还给甲,但乙可将自己的返还债务与甲的返还债务抵销,从而仅支付给甲0.8万元的债务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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