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

题型:问答题

题目: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家用轿车已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消费问题时有发生并快速增长。汽车相对于其 他日用商品属于大额的高级消费商品,与保险紧密相连。日前,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专家对汽车消费领域中涉及 保险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此举为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加了一把油。  ●强制投保法无据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这是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 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 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 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免赔规定不平等  赔偿处理的第(三)款为:“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这是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 买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 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企业具有独占的经营地位,与其相比消费者显得十分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合同形式限制自身权 利的不公平扩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应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的强势,制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 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险理赔应公平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 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是某保险公 司的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 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消费 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 述深刻,有说服力。

答案:

参考答案:保险合同也应讲自治  保险,是随着商业社会的成熟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有关财与寿的预期理念,也是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标志之 一。简单说来,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不论是再保、分保或直接保险,均以集合多数人或法人的钱 财作为投保人发生意外的补偿。因此,除手续费之外,有效投保、正当理赔及保险金的高效运用,成为保险业收 益、生存的命脉。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一直有一种模糊、虚泛的集体和国家“保险”的观念,现代市场经济 的个人理财和保险意识较弱。近些年来,由于生活质素的提高、市场消费的空前繁荣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 许多人开始对保险有了兴趣,保险业也乘势而上,一哄而起。只要看看周边居民小区那些保险业务员活跃的身影 、锲而不舍的游说劲头和各地保险大楼的恢弘气势,你不得不相信中国一夜之间似乎成了深谙保险之道的大国。保险业在中国快速发展,难免泥沙俱下。 自毁长城的事出了不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其典型一例。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 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现实中,保险业的一些经营者,不是去好好呵护和培植市场,而是 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潜在投保人多买保险。那些口舌如簧的保险业务员,更是口头轻巧,胡乱承诺,恨不得一下把投保人的腰包掏空,但他们做的是并不对价的保险交易。这其中,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发挥着这种特殊的瞒天过海的作用。  让投保人多买保险,这本来是件好事,它可以确保人们对未来有个稳定可靠的预期,提高生活品质。但是, 许多情况下是,一旦那些对保险一知半解的保险消费者投了保,等着他们的却是保险合同中的“陷阱”。保险合 同使用的大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用词生涩深奥繁杂,非专业者很难悉知其内涵。保险消费者一旦出 了状况,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效用就表现出来了:这个在拒保范围,那个属于责任免除。或是口头承诺 无效,纸上落笔为实,对原先的承诺干脆来个翻脸不认账。更有甚者,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中模棱两可的条款 单方面做出有利于己的解释,有的甚或欺诈用户。到头来,投保人花了不少钱,却落个险财两空,无处说理,只 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即使保险业中的“霸王条款”这么“可恶”,仍然有许多消费者前仆后继地往这个“陷阱”里跳,究其原因 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业还是个高度垄断的行业,保险这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保险合同保 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在市场中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保险作为特殊商品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消费者不知 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保险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不自律,政府监管不力,许多不合理的行规和政府的行政 指令成了“霸王条款”存在的温床。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不能“对抗”这些行业惯例和政府规定。  严格说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是个法律问题。格式合同中,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把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限制或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实际上这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交易和平等原则。进一步说,《合同法》第39条、4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和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又回到我们先前所说的问题上,就是不具备程序上的可诉性,即光有法条规定,而没有操作程序和受理的司法机构。  要治住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中的“霸王条款”,一要靠引入竞争机制,使消费者可以有多样化选择的机会和空 间,谁霸王谁失去消费者。二要靠消费者自觉 * * ,敢于公开对抗“霸王条款”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三要靠我 们的司法机关真正受理几起“霸王条款”案。一旦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胜诉凡例,而且获 得可观的民事赔偿,那时,即便“霸王条款”现象不会马上销声匿迹,但其那种迅速蔓延、如入无人之境的威风 也会大大得到遏制的。四要保监会等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健全各项法规、规章,促使行业自律,使我 国保险业能够在制度框架中日渐成熟并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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