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富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销售甲产品2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富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销售甲产品200件,单价3000元/件(不含税),单位成本为2250元/件。由于是成批销售,富辉公司给予购货方5%的商业折扣,同时提供现金折扣,折扣条件为“2/20-N/30”(增值税部分不能折扣)。客户于3月19日付款,同时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10件产品(假定相应的销项税额可以冲减),其余货款全部用银行存款付讫。3月1日该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题:

3月19日,对于销售退回,富辉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包括( )。

A.借:主营业务收入 2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45
贷:应收账款 33345

B.借:库存商品 22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2500

C.借:主营业务成本 35100
贷:应收账款 35100

D.借:主营业务收入 29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98
贷:应收账款 3439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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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明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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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水塘的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2003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3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 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后到庭作证。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 问题:

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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