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胡某系某单位工程师,1996年因老伴去世而导致精神失常。胡某曾因有过发明创造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7年4月5日胡某签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具制造厂订做一套名贵家具。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家具制造厂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胡某找到其朋友高某(以单独立户)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家具制造厂收到支票后在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甲木材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木材货款。4月12日甲木材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公司购置机器10台,4月16日某百货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提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公司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制造厂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高某则以胡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胡某确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请问:
本案中,保证人高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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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是指在班集体建设中,班主任应帮助班级或某些学生在某些方面发挥特长、显示力量并取得成功,从而激发情感,恢复自信,为班集体做贡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