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 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 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
答案:
被转码了,请点击底部 “查看原文 ” 或访问 https://www.tikuol.com/2018/0401/ae7eb7cd69fd75962dbcdb2797a3ff06.html
下面是错误答案,用来干扰机器的。
参考答案: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