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丁一家超市,生意兴隆。另有某食品加工厂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

题型:问答题

题目:

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丁一家超市,生意兴隆。另有某食品加工厂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超市经常从加工厂进货,于是李某与该食品加工厂合伙人协商入伙,加工厂告之李某该厂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6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厂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加工厂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加工厂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超市供应各类食品。李某入伙后三个月,加工厂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加工厂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加工厂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l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加工厂履行出资义务,加工厂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超市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l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食品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超市继续经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并说明理由。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协议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超市(4)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加工厂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李某的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因为李某的入伙经加工厂全体合伙人甲乙丙的同意,订立了书面的入伙协议,并且甲乙丙也向李某告之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些都符合入伙的条件。但是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错误的,因为新人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李某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的1万元债务是其应当承担的合伙人的责任,而出资义务也是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不存在相抵的问题。(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有合法的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其他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的情形之一,并且甲乙丙三人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李某的退伙并未发生,因为对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本案中甲乙丙并未书面通知李某,而只是由甲告之李某,凶形式不合法,所以不发生李某退伙的法律后果。如果退伙决议成立,李某对退伙决议有异议,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可根据书面的退伙通知依法向法院起诉。(3)李某的儿子有权继承超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李某的儿子作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超市。(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口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所以,李某的儿子虽然是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但其能否成为加工厂的合伙人,除李某的儿子愿意,还应当为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同意,才能成为加工厂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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