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7年1月,郑萍(女,1984年4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年6月出

题型:问答题

题目:

2007年1月,郑萍(女,1984年4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年6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年4月11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2007年1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2009年4月11日2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1997年、2002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
(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
(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1000元债务如何处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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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0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B公司又要求A公司提供货物样品,A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B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A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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