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

题型: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题目: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分期出资方式,其中外方以技术方式出资,评估价为90万美元,首期出资4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所有权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首期出资45万美元;(2)双方若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其内容为: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仲裁规则的约束,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时,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双方在履行合营企业合同时发生争议,外方决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中方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问题:

(1)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双方关于出资及认缴的约定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2)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方能否将双方的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答案:

参考答案:

(1)出资约定不合法。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中外投资者投资应该不少于100万美元。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的约定不合法。分期缴付出资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所以中方的出资至少46.5万美元。

(2)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不合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是仲裁协议只能明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例中约定了中国或者英国的仲裁机构,以上约定不明确,所以不合法。

(3)中方可再向法院起诉。若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且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中双方虽然存在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所以仲裁协议无效,中方可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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