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为某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5月起,甲个人决定,以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资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甲为某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5月起,甲个人决定,以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资金50万元分别转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收取高额利息,将利息用于扩大公司规模和增加公司员工福利。但甲从中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挪用资金罪
C.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甲利用其总经理职权,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用于给其他公司放高利贷,但其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选项A和选项B错误。
根据《刑法》第186条第l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相应的刑罚。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题中的甲某为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明显没有该罪的主体资格。因此,选项C错误。
可见,以单位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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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情况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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