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D区,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第25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可见,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A区人民法院。而非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也非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注意,本题题干中“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这一内容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很多同学会误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错误的,这是诉讼管辖的内容而非执行管辖的内容,应该注意区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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