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2006年除夕,李某在其大舅蔡某家门口燃放鞭炮时,其舅妈郑某因担心鞭炮质量不合格炸伤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2006年除夕,李某在其大舅蔡某家门口燃放鞭炮时,其舅妈郑某因担心鞭炮质量不合格炸伤路人,不让李某在此燃放。李某认为大舅夫妇刁难他,遂心生不满。几日后,李某酒后大醉,再次来到其大舅家中,因此前之事持折叠刀对蔡某进行威胁。在场的李某的女朋友肖某等人上前对其进行劝阻。劝阻中,李某持刀将肖某扎伤。后肖某因被刺器刺伤左大腿上段,刺破左股动脉、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肖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李某酒后大醉,失手杀死肖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就本案而言,李某刺伤肖某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原因在于:首先,李某不存在犯罪动机及犯罪目的。李某闹事,意在耍威风为自己出气。其次,李某的行为并未抱有“希望”的意志因素而努力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认定李某之行为出于故意有违社会常理。李某并非故意因琐事持刀,而将与其相恋女友扎伤并致其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
肖某的死亡不属意外事件,而是由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原因在于:首先,李某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发生伤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本案中,李某凭借其生活经验完全可以预先料想到挥动折叠刀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而且如果折叠刀刺伤人体要害部位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其次,李某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依据生活常识完全能够认识到刀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其持刀时应尽预见义务,谨慎动作,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当时李某饮酒后情绪激动,在持刀威胁他人时遇到阻拦,遂挥动双臂进行挣脱,情急之下因疏忽大意未尽预见义务,鲁莽行事,导致尖刀刺破肖某要害部位,造成肖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选项C错误。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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