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甲市的A厂与乙市的B厂约定,由B厂为A厂加工灯泡5000个,A厂提供原材料,并且约定

题型:多项选择题

题目:

甲市的A厂与乙市的B厂约定,由B厂为A厂加工灯泡5000个,A厂提供原材料,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丙市。后来,B厂在设在丁市的工厂为A厂加工完成。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现A厂欲提起诉讼,则其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考点] 执行措施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第220条、第231条的规定。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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