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并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这时乙闻讯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房屋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追加乙为(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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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解析: 机器语言是计算机唯一可直接识别并执行的语言,不需要任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