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9月,北京精英教育公司员工黄某被公司派往美国工作3个月,在美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每月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黄某取得美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15000元,按美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0元。2011年黄某在美国工作3个月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0
B.885
C.1500
D.78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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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