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答案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 )为主,兼采其他原则。A.保护原则 B.属人原

题型:单项选择题

题目: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 )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A.保护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这道题考查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我国采取的空间效力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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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填空题

(14分)A为单质,B、C、D、E为与A含有相同元素的化合物,它们之间有如下转化关系:

(1)若上图中B、C均为氧化物、D、E均为盐,则A可能是__________。

①Na   ②N2   ③C   ④S  

(2)若五种物质的焰色反应均为黄色,其中C、D、E的水溶液均显碱性,且等浓度时碱性C>D>E,B可做生氧剂,则B中含有的化学键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__;

A转化成C的离子方程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转化成E的离子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若常温下B、C、D均为气体,且B气体能使湿润的红色石蕊试纸变蓝

①在工业上生产B气体时为了加快反应速率应选择的条件是______________,其中能提高反应物的转化率的条件是___________。

②C、D是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成分,用NaOH溶液吸收可消除污染,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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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问答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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