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至2008年的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殊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4月,许某等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矛盾,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胁许,并以370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260万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几个月后,汪某便以750万元的高价强迫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380万元。
2006年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胁刘某退出采矿,并威胁陈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2001—2008年,还逃税4500多万元。
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