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但无人居住。该房子的房产证上以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两人感情不和。2008年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书送达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并于2008年6月15日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与丁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题。
关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C.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D.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