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市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开发产品销售成本3500万元,产品销售销售税余及附加44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3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2005年初,经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核实有关账簿内容如下;
(1)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
(2)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资租赁设备发生的利息6万元;逾期还贷,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利息5万元。
(3)营业外支山200万元,其中:工程毁损净支出20万元(单项丁程毁损5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损失30万元)。
(4)12月份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500万元,已记人“顶收账款”账户。
(5)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抵偿债务,本企业近期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120万元
(销售成本100万元),已冲减“应付账款”账户。
要求: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